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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大员工和退役士兵等人员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10-20 21:54   审核人:   (点击次数)

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27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15】12号)文件要求,现针对我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提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发放对象

 2017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残疾、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500元/人。

   三、发放原则

   自愿申请、公开公正、专款专用。

   四、申领发放程序

 各高校要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本人的残疾人证明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铁岭银行)。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

 各高校请于4月30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市城乡就业管理局,市城乡就业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铁岭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五、工作要求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要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铁岭市城乡就业管理局                                                         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

办事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27号)

受理单位:铁岭市城乡就业管理局岗位开发科

基本流程:

1、各高校要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

2、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市城乡就业管理局岗位开发科审核;

3、市城乡就业管理局岗位开发科将审核通过的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铁岭银行开户的银行卡中。

申请材料:

(一)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的证明材料;

(三)毕业生所在院校开具的证明材料;

(四)铁岭银行卡号。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即办

表格下载:

咨询渠道:74574706

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8:30-11:30(上午)、13:00-16:30(下午)。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阳光园一区市就业局410室

监督途径:74568911

其他注意事项:集中每年五、六月份办理


毕业生报到、报到证改派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毕业生报到;报到证改派

办事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全省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报到证〉的通知》(辽人社〔2011〕31号)

受理单位:市人才中心毕业生就业服务科

基本流程:提供材料——受理——完结

申请材料:报到证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即办

表格下载:

咨询渠道:72688123

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8:30-11:30(上午)13:00-16:30(下午);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1号金鹰大厦202室

监督途径:74847794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大员工和退役士兵等人员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16〕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2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工作,支持农民工、大员工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转移农村劳动力总量稳定增长,累计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2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化创业服务能力;盘活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开发特色产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与发展民族传统手工艺;全面改善信息、交通、物流等县乡基础设施条件;推进优质创业培训资源下县乡,为农民工等返乡人员提供便捷创业培训;引导、推动优质科研院所和众创空间向基层提供科研成果输出。
 二、依法维护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权益
 (一)促进农民工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加强全市公共就业信息网建设,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工作,把符合规定的农民工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二)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依托“春潮行动”项目,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完善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三)加强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为重点,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配合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的年初财政预算中,要根据本地实际安排相应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专用账户制度。加强日常欠薪隐患排查,尤其在每年第四季度,要对重点项目进行细致普查,避免年底集中出现欠薪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法院、市总工会、市人民银行配合
 (五)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工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继续推进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制定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家庭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逐步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相关待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配合
 (六)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配合
 (七)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法院配合
 (八)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立农民工专项服务“法律顾问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热线。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
 市司法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法院、市总工会配合
 三、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九)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建设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可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十)完善返乡投资政策。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农业补贴政策。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加大土地支持力度。对创业园内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十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支持“一址多照”、集群注册,深入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市工商局牵头
 (十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围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市编委办牵头
 (十五)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全面落实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申报期动态监控,分层级成立督导组,实行跟踪责任制,确保返乡创业人员应享尽享。
 市地税局牵头,市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十六)加强创业培训工作。逐步建立电商创业培训导师库。逐步放开参加创业培训的准入条件,降低创业培训补贴门槛,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青年农场主计划和农业科技精品等农业特色培训。对有意愿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开展手工制品技能培训和家庭服务技能培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配合
 (十七)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企业通过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公司债、私募债等方式募集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开展“进村入社区”、“阳光信贷”、“富民惠农”三大工程,尽快实现助农取款服务终端机“村村通”。
 市金融委、市人民银行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十八)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带动返乡创业。鼓励科研院所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开展农村科技特派行动,为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农业专业实用技术支持。
 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等部门配合
 (十九)完善返乡创业公共服务。各地区要统筹考虑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全部纳入公共服务范围。逐步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对返乡自主创业失败人员,可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在全市建立专业化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各级市场联动的网络化中介服务体系,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服务业委、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进一步提速降费。加大农村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建立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加强交通、农业、供销、邮政等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衔接,重点推动区域辐射能力强的市级物流园区、市县级农副产品配送中心、客运站物流作业区、具有县域经济特色的县级物流中心、具有物流服务功能的农村客运站五个层面的运输站场建设和资源整合。
 市交通局、市通信管理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强化示范带动。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建设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二十三)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中心城区要在现行落户政策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将高技能农民工和城市急需的优秀农民工转为当地市民。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国家统计局铁岭调查队负责
 (二十四)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推行按照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8号)要求,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当地员工享受同等待遇。
 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二十五)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六)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采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对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享受资金补贴、税收、贷款等优惠支持政策。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
 (二十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完善基层工会管理制度,创新农民工入会方式,积极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
 市农民工办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配合
 (二十八)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继续推进“两看一上”,即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引导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体育设施要加大向农民工免费开放服务的力度。开展农民工新市民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城镇。
 市文广新局、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二十九)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行留守员工普查登记制度,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深化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深入开展“七彩课堂”活动,加快“七彩小屋”等关爱活动阵地建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加强农村“妇女儿童之家”建设,深入开展平安家庭三级示范创建工作。
 市民政局、市妇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配合
 五、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市政府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结合产业转移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抓好《铁岭市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见附件)的落实,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
 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十一)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经费保障。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鼓励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覆盖范围,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政策扶持体系。市财政在安排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相关经费时,对财政困难地区和农民工数量较多、管理服务任务较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市财政局、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三十二)做好农民工基础工作。加强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完善输出地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信息,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
 国家统计局铁岭调查队、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三十三)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抓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要充分利用电视台、主流平面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发挥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要大力宣传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
 市委宣传部、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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